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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出现不良反应时剂量如何调整?
针对不良反应的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剂量减少 | ||||
基线体重 | 初始剂量 | 第一次剂量减少 | 第二次减量 | 第三次剂量减少 |
小于 80 公斤 | 1050 毫克 | 700 毫克 | 350 毫克 | 停止使用 |
大于等于80公斤 | 1400 毫克 | 1050 毫克 | 700 毫克 |
针对不良反应的推荐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剂量修改 | ||
不良反应 | 严重性 | 剂量修改 |
输液相关反应 (IRR) | 一级至二级 | 如怀疑 IRR 中断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输注和监测患者直至反应症状解决。 以发生反应时输注速率的 50% 恢复输注。 如果 30 分钟后没有其他症状,输注速度可能会增加。 包括皮质类固醇和后续剂量的术前用药。 |
三级 | 中断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输注和给予支持治疗药物。监测患者直至反应症状消退。 以发生反应时输注速率的 50% 恢复输注。 如果 30 分钟后没有其他症状,输注速度可能会增加。 包括皮质类固醇和后续剂量的术前用药。对于复发性 3 级,永久停用 RYBREVANT。 | |
四级 | · 永久停用 RYBREVANT。 | |
间质性肺病 (ILD)/肺炎 | 任何级 | 如怀疑 ILD/肺炎不给 RYBREVANT。 如确认间质性肺病/肺炎永久停用 RYBREVANT。 |
皮肤不良反应(包括痤疮样皮炎、瘙痒、皮肤干燥) | 2级 | 启动支持性护理管理。 2周后重新评估;如果皮疹没有改善,考虑减少剂量。 |
三级 | 停用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并启动支持性护理管理。 恢复至 ≤ 2 级后,在减低剂量恢复 RYBREVANT。 如果 2 周内没有改善,则永久停止治疗。 | |
四级 | 永久停用 RYBREVANT。 | |
严重的大疱、起泡或剥落的皮肤状况(包括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(TEN) | 永久停用 RYBREVANT。 | |
其他不良反应 | 三级 | 保留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直至恢复至≤ 1 级或基线。 如果在 1 周内恢复,则以相同剂量恢复。 如果恢复发生在 1 周后但 4 周内,则以减少的剂量恢复。 如果 4 周内没有恢复,则永久停药。 |
四级 | 暂停Rybrevant(埃万妥单抗Amivantamab)直至恢复至≤1 级或基线。 如果在 4 周内恢复,则以减少的剂量恢复。 如果 4 周内没有恢复,则永久停药。 对复发的 4 级反应永久停药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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